解析:
关于通过转账记录状告小三偿还欠款一事,虽然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际上能否获得法庭的支持尚不得而知。若转账给小三的款项乃源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此笔资金赠与小三,便构成了擅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对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在此种情形之下,受害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三归还所受赠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