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已婚夫妇决定离婚,但房产存在抵押贷款的这种情况,通常的财产分割途径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在婚前有其中一方进行了首付款支付,而婚后则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且此房产已经登记在该支付首付款之人的名下,倘若这对夫妇并无就此问题做出明确的协议约定,那么可以理解为此房产属于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此时,他/她需要对另一方在婚姻期间内所共同承担的贷款部分进行相应的补偿;
其次,若在婚前双方均进行了首付款支付,并且在婚后也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然而此房产却仅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下,除非未登记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在购买房产时确实有过出资行为,否则,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此房产判给登记人所有;
最后,如果在婚前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贷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并不适宜直接判定此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例如一方需要抚养子女等因素,来判决由哪一方暂时居住和使用。等到房产正式取得产权证书之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