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遇工伤事故之后,若员工无法继续原有工作内容,雇主有权利与其进行岗位调整的商议。
然而,若员工对此持有异议,雇主有权在给予适当赔偿后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基于员工无法胜任现有岗位而对其进行工作调动,这一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员工无法胜任现职时,雇主有权根据自身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属于雇主的自主经营权范畴。然而,问题的核心在于,企业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员工确实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否则这样的调整将被视为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