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存在此类情况。
首先需要明确,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夫妇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以及相互帮扶的责任要求下,女方有权与男方共同居住于男方所有的房屋中,然而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居住权,该权利缺乏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明示约定。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居住权的设定系取决于双方遵循合同约定而确立的,且居住权的设定需经登记方能有效成立。若双方签署了居住权合同,但尚未进行登记手续,则该居住权无法获得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