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私自将单位的资金转移到自己或他人的名下,且这种行为产生了较大金额、并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但是却利用该笔资金进行了谋取利益的活动,例如进行经营性投资活动等等;或者是进行了违法犯罪的活动,那么这些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如果这些人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数额特别巨大,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