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及相关准则,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旅行代理机构,均可依据法定程序从事以下几种主要业务范畴:
(1)境内旅游服务;
(2)境外旅游服务;
(3)边疆地区旅游服务;
(4)外国旅客入境旅游服务;以及(5)其他各类多元化旅游服务等业务领域。
然而,若其欲开展出境旅游或边疆旅游服务,则必须遵循法律明确规定,获取对应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具体申请条件须经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