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判以刑事拘留三日后,当事人皆可尝试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法定实施对象是那些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亦或是那些虽然有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现实威胁和危害的案件。另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士而言,以及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她们所孕育或哺育的应该属于自己的孩子),若能够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对社会带来任何潜在风险,同样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而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则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就申请人的请求做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