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的正式成立并不意味着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结,除非是为了重新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当有意愿支付物业费用的业主人数达到五名或以上时,可向社区委员会递交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随后,社区委员会将委托筹备小组组织和安排业主们进行自我推荐,并最终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候任人。筹备小组需要组织业主们参加会议,收集与审核表决章程及管理规约的建议和意见,并进行公开投票和结果公布。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