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佩戴脚镣之人究竟触犯了何种罪行,确实无法明确判断,然而通常都是些重刑罪犯。在押期间,手铐和脚镣通常会被用于死刑犯身上,而除此之外的其他级别罪犯则通常不能超过十五天使用这些装备。若遇到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特殊状况,必须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或处长的批准方可执行。当面临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分子逃跑、行凶、自杀、自残或其他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时,可以使用手铐、脚镣以及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进行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
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