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新房完成交付之后,即使业主并未实际入住其所在地,也应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物业管理部门已经在房屋交付以后,开始提供各类物业服务项目,因此业主无权以住宅未能入住为理由,拒绝承担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然而,如果由于新房尚未完成交付工作,致使业主无法入住,那么在此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用将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而无需由业主自行支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