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从事地下钱庄业务活动者,将按非法经营罪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该罪行的具体法规,若从事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其犯罪者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那些情节极为恶劣者,受到的惩罚可能会更为严厉,即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如果地下钱庄的经营金额超过了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其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了十万元人民币,那么其经营者就有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然而,如果地下钱庄的经营金额超过了两千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其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了五十万元人民币,那么其经营者就有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