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私人借贷中所涉及到的利息问题通常遵循合意主义的原则处理,亦即是说,利息的具体金额应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只要所约定的利息总额在法律设定的合理范围之内,那么这样的约定就会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
然而,若借款人和出借人未能就利息达成明确的协议或者存在着模糊不清的表述,则可以理解为他们之间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进而视同为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此外,为了防止过高的利息给借款人带来过大的经济压力,国家法律对于私人借贷中的利息上限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即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