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检察机关未能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应在三十七日的最长时限内释放涉案人员。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措施之时,务必向当事人出示拘留证明文件。在拘留行动结束后,公安机关应立即将涉案人员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非存在无法及时通知或者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罪行等通知会对调查工作产生阻碍的情况之外,公安机关应尽量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被拘留人士的家属传达相关信息。一旦上述妨碍侦查的状况得以消除,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联系并告知被拘留人士的家属。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