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犯罪嫌犯被采取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则存在转为刑事拘留之可能。这两种法律手段均具有强制性,按照有关法规,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违反监视居住规则而成为潜在的逮捕对象时,他们有可能首先被实施拘留,然后再进入正式的审判流程。关于监视居住与刑事拘留之间的转化,必须遵循一定的规程: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接受监视居住期间,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2)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与他人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
(3)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
(4)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
(5)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6)应将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及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