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确保迁入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手续办理,以下文件材料必须齐全且符合要求:
(1)迁入人本人所持有的《居民户口簿》以及配合使用的《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人与户内其他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独生子女证书、出生证明等;若迁入人为非直系亲属,则需提供户主对其同意迁入并在该处长期居住的书面证明;对于农业人口的迁入申请,还需要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