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一判定存有不妥之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被售出之房屋已非立嘱人的合法财产,因此遗嘱便无任何约束力可言。
另外,若在遗嘱人在世时,其针对财产所做出的处置导致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在继承活动启动之前即已损毁、部分损毁或者其所有权发生变更、部分变更,那么遗嘱将被视为已被取消或部分取消,并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应。基于此,当房产已完成转让手续之后,该房产遗嘱便失去了其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