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犯罪分子再度实施违法活动,则执行机关有权依规暂时扣留该犯所缴纳的保证金,直至人民法院做出最终的判决并宣告生效之后,再依据判决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那些明知故犯、蓄意重蹈覆辙者,执行机关将坚决没收其保证金;而对于因疏忽大意或非主观意愿导致再次犯罪,或者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况,执行机关应将保证金悉数归还给犯罪分子。需要注意的是,没收保证金属于刑事司法范畴内的行为,因此无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然而,如果当事人对复核决定持有异议,他们仍然有权利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于那些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员,执行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接受监视居住、甚至采取逮捕措施。当被取保候审人员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且已依法被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依然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那么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自始至终地持续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