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据上记载的金额相异,除非有确切且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实际的借款金额,否则应以借据中的文字数值作为参照标准。对于借款实际金额与借据中所记载的数额出现差异一事,需由主张此种情况存在的一方出示有力证据,以此来证实在书写借据之时,由于笔误以及双方共同疏忽而产生的不合之处,同时按照真实发生的借款金额执行双方间的借款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