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房产抵押登记事务过程中,从接收到相关登记申请开始,房地产登记机关有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登记的具体内容记录在房屋登记薄上,或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具体而言,以下是各类登记所需的时间要求:
(一)对于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而对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则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预告登记和更正登记,均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异议登记,仅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