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至关重要。当两位伴侣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需要共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时,其中任何一位都有权利作出决策。
然而,如果夫妻并非出于日常生活所需,而是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置时,那么这就需要夫妻双方平等协商,以达成共识。若夫妻中的一方未经过对方的同意,擅自作出了重大的财产处分决定,那么另一方有权对此项处分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但其异议仅能对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