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户口管理部门通常情况下并不允许复制多于一份的户口簿副本,如果有需求,您可以自行进行复印操作,同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户口管理部门的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若户口簿不幸遗失,您可以前往户口注册地的派出所申请补发新的户口簿,并在补发过程中提供个人的第二代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资料,亦或是由村委或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个人证明文件。
然后,您需要携带这些文件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是行政服务大厅进行办理。在办理户口簿遗失补领手续时,户主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所需的证明材料前往户口所在区域的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具备户政业务办理权限的派出所)提交补领申请。经过审核批准之后,公安分局办证中心会通知申请人前往该中心领取新的户口簿。在此提醒您,补发户口簿的手续必须由户主亲自办理。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