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均不需要等待逮捕程序完成之后方可接受庭审讯问,而对于庭审讯问的次数亦并无具体规定加以限制。那么,为何需要在批捕允许之前进行庭审讯问呢?这主要是为了对案件的事实及其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核实与确认。在此基础上,依据所掌握的事实与证据来决定是否应批准逮捕。一旦正式批准逮捕,则由负责该案侦查工作的机构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庭审讯问。若此案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且尚未移送至检察机关,则在整个过程中均由公安机关负责庭审讯问;反之,若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则由检察机关负责庭审讯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