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发生合伙人因公受伤这一事件时,通常情况下,该损害将自负其责,无法转嫁于他人。以下是对此问题进行细致剖析:
首先,如果两个合伙人之间并未构成雇佣关系,并且无任何一方存在过失行为,那么无需对此次事故负责,相关责任应由受伤害者自行承担。
其次,倘若二人之间确实缔结了雇佣关系,那么根据在合伙期间双方共同约定的合同中所明确的有关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责任的条款来确定责任归属;而当用人单位派遣两位合伙人执行任务时发生意外伤害,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