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的上诉程序并不允许对被告人的刑期进行增加或变更,但对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情况则属于例外情况。
根据现行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如果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等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那么上诉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便不得对被告人的刑期予以加重。同样地,如果上诉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除非存在新犯罪事实且经由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仍不得擅自增加被告人的刑期。
然而,当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要求上诉时,受上述规则的限制较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的刑期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