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倘若依据相关证据能够确定非机动车驾驶员存在过错,那么应当依照其过错程度,给予机动车一方相应的赔偿责任予以适度减轻。
然而,当机动车方完全无过失时,按照公平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其需负担的责任上限为总损失的10%。如果证实是非机动车故意撞击机动车所致,则须由非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