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破产重整通常而言需经历整整一年的时光,而实际所需的时间则需视债务方重整工作的实际状况来决定。债务方或其管理层须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方进入重整程序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于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召集债权人会议,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