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协议关于探望子女的条款应特别予以关注和规范:明确规定离婚之后未能获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已获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阻挠。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探视权这一重要内容常常未得到充分重视,仅仅是在离婚协议中草率地注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而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细节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因此,一旦离婚后出现相关争议,双方还需再次诉诸法律途径进行确认,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消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