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到民事责任和部分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分配共同财产之时,若有一方蓄意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予以隐瞒或转移,且拒绝交还或擅自非法出售、损毁的行为,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应当对这类存心恶意隐藏、转移、出售、损毁财产的一方,采取减少其所能获得的份额或者完全剥夺其分割权的方式来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将被隐藏、转移、出售、损毁的财产视为一个整体,单独分配给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而用其他剩余的财产,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折算后分配给另一方;如果仍然存在不足的部分,则应当由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