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允许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情况如下: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生,或者已经被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录取并且其入学资格尚未被取消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等)非应届毕业年级的在校生;
(3)由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考试相关法律法规,曾受到过教育部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处罚,并在暂停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期间的人员;
(4)由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法律,被相关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审判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