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企业名称注册管理办法》之规定,在企业宣告清算并注销之后,其法定名称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在此过程中,如企业仍欲沿用原有名称,需遵循如下条件要求:
首先,自注销之日起至重新申请新名期间,该名称须确保未被其他企业先行注册使用;
其次,原企业名称亦不得已被依法撤销或注销;
最后,若原企业名称曾因诉讼等原因而被法院判定为禁止使用,则同样无法再次注册使用。
然而,若在上述条件均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企业仍然发现已有其他企业成功注册了原本属于自身的名称,那么此时便无法继续使用该名称。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