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判决书已经下达之后,仍有可能通过法院进行调解。执行调解,乃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彼此同意、自愿协商并达成共识后,宣告执行程序结束的行为。调解的功效在于,一方当事人可自觉地放弃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答应对方提出的某些需求,或是双方均作出一定程度上的妥协与让步。尽管调解主要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展开,且属于双方自行协商的范畴,但仍需遵循一定之条件,即此种调解务必建立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达成的调解协议达成共识之上。人民法院执行员对此应将协议内容详尽记录于笔录之中,并邀请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印章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