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在婚前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遭遇拆迁的情况下,所获的安置房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在此类情况下,被拆迁人原先所有的财产经过拆迁改造后获得的安置房乃是其个人财产形态的转变,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任何改变,因此仍然可以视为原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