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传唤被定义为由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发出的要求其在特定规定时间和地点抵达法庭以协助调查取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针对的主要是那些尚未达到必须被逮捕或拘留程度的犯罪嫌疑人员。在执行该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使用传唤证书作为合法证明文件。传唤的实施可以直接将当事人传唤至预定地点,也可以允许其前往自己的居住场所或工作单位接受法庭讯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