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违法行为人而言,不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定时效为两年,若相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在连续两年内未能被及时发现并处理,则该等行政处罚将自动失效,行政机构亦无权再对这类已经过时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然而,当这些违法行为涉及到公民的生命与健康安全、以及关乎国家金融安全且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时,上述法定执法期将会被相应地延长至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