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针对需进行传唤的情形,承办执法人员须依据规定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待获得上级领导批准之后,方能签发《传唤证》。
2.被指派执行传唤任务的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向被传唤者送达《传唤证》;而被传唤者则应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字或加盖印章,同时注明收件日期。
3.若被传唤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经上级领导批准,可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4.被传唤者到达案发现场后,应立即展开讯问查证工作,并制作详细的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均不得超过24小时。
5.对于现场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有权口头传唤相关人员。在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详细阐述传唤的原因,并在讯问过程中将口头传唤的具体情况记录在案。
6.对于暂时无需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将其传唤至指定地点,亦或是直接前往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进行讯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