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期间,若当事人以其个人资产购置房产,依据相关规定,该房地产仍视为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需进行分割。
然而,若产权所有者出于自愿将部分或全部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或是考虑到另一方存在经济上的困境,可以给予适当的援助。但需注意的是,若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所使用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同样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可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亦可根据购房时的出资比例进行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