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正处于审理过程中的民事案件之中,若人民法院发现该案件的整体或部分事实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行为,则应当立即将相关的犯罪嫌疑线索及材料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深入调查处理。
2、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并且其并不构成民事责任的承担,那么该法院就应该将整个案件及时移交。而对于那些虽然具有犯罪嫌疑,但是实际上却并非民事纠纷问题的案件,应当裁定予以驳回起诉,同时将所有相关的材料逐项移送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并向案件当事人详细解释说明,以消除他们可能存在的种种疑惑与不解,从而引导他们正确地行使诉讼选择权以及控告举报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