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自然人之间产生借贷行为时,若所涉及的房屋系抵押人通过合规渠道所得,则可依法办理相应的房屋抵押手续,在办理完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即刻成立生效。在此情况下,用以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屋所有权人既可以为借款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屋所有者,亦允许其他第三方成为抵押物的所有人。
然而,若借款人选择以他人名下的房产证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则抵押人必须提供书面形式的承诺文件,明确表示其同意借款人使用其房产证进行抵押贷款事宜,且此项承诺需经抵押人及其配偶或所有房产共有人共同签署确认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