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失独家庭在满足收养规定要求的情况下有权领养未成年人为孙子(孙女),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申请收养者需经过严格审查,以确保其身份达到以下种种特性与规定:
首先,该收养者必须是在没有亲生子女或仅拥有唯一一个孩子的前提之下进行申请;
其次,必须具备良好的抚养、教育及保护被收养儿童的能力;
再次,必须保证自身未患任何在医学领域被视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最后,必须保证自身无任何可能对被收养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犯罪记录,且年龄须满三十岁以上。在成功收养孙子(孙女)之后,失独家庭将承担起教育培养以及日常生活照料等方面的重任,为孩子的茁壮成长和全面发展营造出一个充满爱与关怀的优良环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