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经拍卖程序所取得之房产拍卖款未能完全涵盖银行债务,不足之处应由债务人自行负担。倘若通过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仍然不能填补债权人之全部债务,则在债务人尚具备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时,人民法院有权禁止并对这些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用于偿还债务。
然而,假如债务人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