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程序中,离婚协议并不是强制性的需要进行公证的文件类型,不过如果当事人有此意愿,也可以向相关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机关主要负责以下公证事务(以下简称“公证事项”):
(1)各类合同;
(2)遗产继承;
(3)各种委托书、声明书、赠与书和遗嘱书;
(4)财产分割安排;
(5)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及拍卖会;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证明;
(7)关于个人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以及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8)公司章程的公证;(9)保全证据的公证;(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以及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是否相符的公证;(1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