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负责官员(即负责人)通常被要求亲自出席庭审。
然而,若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如身体不适、工作安排冲突等,相关负责官员可选择不予出庭。但在此种情形之下,负责官员需提交充分的必要证据以支持其不出庭的决定,同时还须委托行政机关内具备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代为出席庭审。倘若案件涉及多个共同被告,各被告方有权进行协商,以确定由哪一个行政机关的负责官员代表各自出庭。值得强调的是,负责官员亲自出席庭审乃是行政诉讼中的关键环节之一,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