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无监控情况下当事人否认打人行为时,公安机关可采取侦查措施以搜集其他能够证明打人真实性的证据。以下为包含于能够用于证明一起案件事实的所有材料清单:物品;文书;目击者的证词;受害者的表述;犯罪嫌疑人口头陈述与辩护;专家组鉴定报告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