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机关执行包括询问、辨认、检查、勘验以及施以行政强制措施等各类调查取证的任务过程中,参与执法的人民警察人数必须不少于两人,并且需要在执行过程中明确展示其执法身份。对于接报案、受案登记、接收证据、信息采集、调解以及送达文书等各项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共同完成,但是在此期间,必须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