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妇以合法途径结束婚姻关系之际,婚前选购并预先注册在任何一方名义之下的任何财产,均被当作该方的个人财务,其另一半并无权对此提出任何分隔请求。
然而,若该类财产在婚后购置,无论是注册在某一方名义之下或双方共同拥有,都将被划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物,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提出分割请求,而通常的处理方式为平均分配。
此外,如果婚前某一方已经购买并预先注册在自己名下的财产,但婚后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责任,那么在这段时间内所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由此带来的资产增值部分,都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另一方同样有权提出分割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