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判定为盗版、再生品或未经授权的仿制品的产品,必须实施的移送标准:这些仿冒产品的销售额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尽管没能实现销售,但是其价值已经达到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了;又或者虽然销售额没有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然而计算其总额时将已售出的产品销售额乘以三倍之后,再加上未售出的仿冒产品的价值,总计也达到了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