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案当事人提出回避请求,则应由该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共同提出相应的审慎申请,并详尽阐释具体缘由,此项请求须在审判程序正式启动之时即刻提出;倘若在审判过程中方才获悉存在引发回避之事宜,亦可在庭审辩论阶段结束之前提出。
然而,对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而言,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其理应暂时停止参与当前案件的相关工作,除非案件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