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境下,即使施暴行为并未对受害方带来身体上的伤害,也依然可能被视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公安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然而,是否进行拘留这一最终决定权仍归属于公安机关。针对此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首先,若施暴行为未能对受害方构成任何形式的人身伤害,则无法进行伤势鉴定;
其次,是否对施暴者实施行政拘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即便没有人身伤害的证据,也未必会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最后,尽管无法进行伤势鉴定,但受害方仍然有权寻求民事赔偿。他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并且还可以要求施暴者承担其他行政处罚责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