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必须明确,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是无法充当法律证据的资格的,无论是通过强制性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还是通过暴力或威胁等非法方式获得的证人证言及被害者陈述,都应被严格地排除在诉讼过程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