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已宣告生效之案件,理论上仍存在重审之可能性。
根据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于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及裁决,若发现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确实存有误区,务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审议与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